《打牢“稳”的基础 积蓄“进”的动能——为何短期冲击不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态势?》一文以数据为轴,以专家观点为径,客观辩证地分析了当时(2022年9月)我国的经济形势和发展走势,精准有效地做好了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和风险化解,强调了中国经济长期向好、总体稳定的预期,对我国经济改革发展重要成就和先进经验做出了积极的宣传引导作用。
作为光明网经济频道下设的新媒体品牌栏目,“光明数据场”于2021年7月1日正式上线,以“网罗天下数据,趣谈发展故事”为要义,荟萃动画视频、交互图解、动态海报、卫星新闻、VR/AR新闻等优质新媒体内容,每周更新不少于3次,原创作品累计超500件,展现出中央媒体在数据新闻的融合与创新方面的探索,展示了用数据阐述经济发展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
中国经济新闻奖是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主办的“中国经济新闻大赛暨经济新闻人物评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也是全国优秀经济新闻作品评选的唯一奖项。
参评第34届中国经济新闻奖的作品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有正式新闻资质的报纸、刊物、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及新媒体刊发(播)的经济新闻报道与评论,按“新闻报道、监督报道、新闻评论、融合报道”四大类申报和评选。最终共评出321件获奖作品。其中,特别奖1件,一等奖74件,二等奖107件,三等奖139件。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